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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办公室变更项目负责人应无条件

第二十四条为确保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承担科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在项目验收结束前辞职或调离学校。如有辞职或调离,科研办公室变更项目负责人,学校教师承担项目实施。原项目负责人应无条件在项目负责人变更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处理工作交接。

第二十七条暂停科研项目。严重违反《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拒绝接受检查,拒绝提交检查报告和结果;根据项目申请规定的任务不能结束或未通过项目结束的项目。项目暂停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暂停申请,并报研究办公室和项目发布单位备案。相应的研究资金应当按照学校《科研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回。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新的科研项目。

(2)对于有限的申报和非竞争性的垂直研究项目,根据申报要求公开申报信息,自由竞争,研究办公室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评审。除秘密项目外,推荐申报的项目清单应通过研究办公室网站公布,宣传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宣传期满,无异议后,经主管学校领导批准后,向上级研究主管部门申报。

科研信息管理系统

(4)外包科研项目应按合同要求按时完成,并办理结论验收手续。因某些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委托单位应当提出延期结论申请,说明原因和延期时间,并报科研办公室批准备案。

第三十条科研项目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向科研办公室提交上级科研部门(或委托人)出具的项目验收报告、结论证书等完整的技术档案。科研办公室按照学校科研档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整理档案后,应当提交学校档案进行备案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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